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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认定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20-01-1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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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形式上看,都是被害人主动将钱款交到行为人手中,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际上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犯罪目的方面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后者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具体行为上,前者通常是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后者通常是不应或不能吸收存款而吸收。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犯罪的条件;最后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结合方法和目的两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在方法上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并且,具有其他欺诈行为,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其次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有些集资诈骗者不但并未携款逃跑,而且以后诈骗的集资款返还先诈骗的集资款,或者支付所许诺的高额回报,以此诱惑公众继续上当受骗,直到有朝一日连“本钱”也无法归还时就以“投资有风险”为借口赖帐。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的狡猾伎俩,并不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或者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却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清涧法院  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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