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借款人否认收到合同中的现金,法院该如何判?
2024-01-19 10:01
来源: 汉中日报
打印

  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张某欲出售房屋,双方在商谈过程中,张某告知李某其房屋在银行尚有10万余元贷款未还,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需向原告李某借款归还后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许诺支付利息。

  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38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及房屋解押。被告张某的儿子马某作为保证人,刘某和罗某分别以其自有车辆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支付10万元现金。次日通过转账向张某支付343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对借款合同中的10万元现金借款予以否认,声称并未收到此笔借款。原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以现金作为交付方式,原告凭借款合同起诉,完成了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而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要件,原告还需证明其支付了款项,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则应当举证,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要签订借款合同。

  本案中,原告李某以交付现金的方式借款给被告张某,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取款明细、转账记录和视频资料予以佐证。而被告张某抗辩称,签订借款合同,也未收到其中10万元现金的借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结合借款当日原告李某从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借款合同届满后,原告李某同朋友在向被告马某、刘某催要借款时的视频资料,该视频中,被告马某提及其母亲被告张某收到了原告李某支付的包括利息在内的借款共计138000元的内容,这些内容与原告李某主张的被告张某向其借款经过,以及支付借款数额的事实相符合,也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34300元,被告马某、刘某和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行为,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尤其是用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借款时,为规避后期对方不承认的风险,最好在给付现金前后通过微信或电话录音录像等方式,核实对方已收到现金的事实。

主办单位:中共汉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邮箱:zfxx2013@163.com
地址:汉中市民主街市委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16-2626022

中共汉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中共汉中市委政法委员会”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