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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尽到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3-11-17 15:55
来源: 汉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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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陶某因患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在A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8月26日凌晨1时25分许,陶某上厕所摔倒,后被3人抬至病房。1时40分,A医院当日值班医生询问患者陶某,陶某能够简单回答,自诉有明显头晕、头痛症状,医护人员嘱其卧床休息,并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当日8时30分、10时45分,A医院医师查房(巡房)均反馈陶某处于睡眠状态、呼吸平稳,直至11时40分医生查房发现陶某仍处于睡眠状态、呼吸平稳且呼之不应。随即,A医院组织医生进行会诊,征得陶某家属同意后,于13时许转入西乡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8月28日,经西乡县人民医院判定陶某脑死亡。随后,陶某家属将A精神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医院与患者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后,医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进行科学专业判断,以最佳医疗方式对患者尽心医疗、尽力救治。医方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A精神病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酌情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30%,计25万余元。

  被告A精神病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亲属陶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的,患者可选择违约或侵权作为主张权利的方式,案由分别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精神病医院不同于一般性质医院,患者大多无法控制自身行为举止,医院更应尽心对患者进行看护,最大程度保护精神病人免受伤害,否则将因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A精神病医院与患者陶某之间具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且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合法有效。陶某在该精神病院住院期间摔倒,虽属意外事件,但医方仅安排3名非专业人员将其抬至病房,并未采取任何医疗技术手段辅助,且陶某摔倒后自述有明显头痛、头晕症状,医生也只是简单叮嘱其卧床休息,未采取专业医疗救助措施,从而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故医院在面对陶某摔倒后的突发情况,没有安排专业医护人员采取专业医疗手段对其实施诊治,延误治疗时机,导致陶某非正常死亡。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对患者尽职尽责看护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过错,故赔偿权利人选择以违约的方式向A精神病院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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