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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吗?
2022-12-02 17:10
来源: 汉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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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王某转账共计50万元。妻子李某发现后,遂以其对赠与行为不知情、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王某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前述赠与款项。

  一审中,法院认为,该50万元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赠与王某,该部分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应属无效,故判决王某将其中一半的钱款即25万元返还给李某。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在妻子李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王某基于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故二审法院改判王某将其受赠的全部财产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夫妻中的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判令受赠人返还全部财产。(冯婧 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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