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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漏水,谁来担责?
2022-07-14 10:46
来源: 西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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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加速流动和城市化不断推进,大批创业人士、自由职业者、毕业大学生留在了城市,为降低成本解决住房问题,租赁成为他们的首选,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

  2021年4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西乡县莲花路某小区四楼一套房屋租赁给被告李某某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8000元。在该租赁房屋的阳台放置有自动洗衣机1台,洗衣机与水龙头连接并保持开启状态。2021年7月,因水龙头损坏,导致阳台、室内出现大量积水,积水渗漏至三楼、二楼住户家中,致使三楼、二楼住户房屋阳台、墙壁、地面等不同程度受损。2022年1月10日,原告委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三楼、二楼住户室内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其中三楼住户维修费用19483.58元、二楼住户维修费用2415元,原告累计支付维修款21898元。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对三楼、二楼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均无果,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租人,其在租赁房屋期间为房屋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因其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该房屋疏于照料,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在连接洗衣机水龙头损坏漏水后未能及时发现,致使积水渗漏造成楼下住户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维修费218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9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75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法官说法:

  为降低租房安全风险,减少此类矛盾纠纷,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及基本配套设施的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使房屋处于能够正常安全使用的状态。同时,承租人亦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房屋性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到对该房屋的看管照料(例如本案中因被告经常未在该房屋居住,以至于水龙头损坏后长时间流水无人知晓)。如长时间离开房屋应断开电源、关闭水阀、煤气等,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刘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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