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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确定父母的抚养义务?
2022-06-22 09:01
来源: 汉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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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往往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争议,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呢?  

  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18年底,被告王某通过微信与原告李某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彼时王某未满18周岁,发现自己怀孕后即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不久女儿李某甲出生,后因感情不和,王某离开李某独自生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要求王某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诉讼中,被告王某坚持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予以解除,但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女孩李某甲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女儿李某甲自出生起一直在原告家中居住生活,且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女儿一直由原告李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若改变女儿的生活现状,可能对其成长不利。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及子女的需要,遂判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男女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如果未到民政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无论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其同居关系均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双方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但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孩子不是父母双方感情的附属品,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切莫因一时冲动种下苦果,只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赵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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