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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念是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
2020-12-07 11:43
来源: 陕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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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观就是司法官的灵魂,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司法行为和每一件案件处理,也关乎每一个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它实际上就是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以往我们更多追求的是显见的司法业绩,包括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等,这其实更多属于“面上”的司法进步。真正的司法进步,是那些深植于司法官内心的东西,它是从骨子里影响司法行为的东西,是司法者的价值观,这才是司法的“里子”,是决定司法机关精神气质的东西。

 唐代的平民诗人白居易曾经说过:“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写文章是这样,著书也是这样。我们很多时候喜欢一部作品,并非仅仅看重其阐述了多少深奥的道理,而是在意其是否捕捉到了时代的脉动。

 刘哲检察官的《司法观》就是这样一本能够紧贴时代脉动的书。当下,中国仍处于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以往我们更多的是制度的建构,但对于观念的建构则很少涉及,至少是重视不够,认为那些不过是一些过于空洞的大词。但事实上,观念并非虚无缥缈的东西。如果办案人员没有树立起刘哲检察官在《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一书中所倡导的人性司法观,就可能会酿成“天津大妈涉枪案”“于欢案”“快递小哥案”等带有机械执法色彩的案件。而如果司法官能够拥有正确的观念,就可以让司法的公信力大大提升。这就是观念的力量。刘哲将这本书命名为《司法观》,看起来简单,其实颇有深意,这是一个与人生观、价值观等量齐观的概念,或者可以说是司法官的价值观也不为过。可以说,它就是司法官的灵魂,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司法行为和每一件案件处理,也必将关乎每一个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因此,它实际上就是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以往我们更多追求的是显见的司法业绩,包括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度的出台落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等等,这些其实更多属于“面上”的司法进步。但真正的司法进步,是那些深植于司法官内心的东西,就是那些本性难移中的“本性”,习惯性思维中的“习惯”,它是从骨子里影响司法行为的东西,是司法者的价值观,这才是司法的“里子”,是决定司法机关精神气质的东西。因此,只有司法观念有了相应的进步,往往才会带来真正的司法进步。

 刘哲检察官作为一线的检察官,能够始终保持着理性的头脑和建设性的法律思维,来思考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运行的底层逻辑,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实际上,底层逻辑就是一个社会长期运行和长远发展的真实逻辑。刘哲从《论法的精神》出发,以《法的本质》探讨司法观念的本质,明确指出:“法律也有它的本质,当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回到法律制度的根源,回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回到法的本质去理解。这个理解一定是不能违背常识、常情和常理的,因为这是法的伦理基础。法的方向一定要不断回到这些社会共识和一般预期当中来不断矫正,才不至于走偏,才能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统一。法的适用,一定要不断放在制度整体结构当中,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中,才能理解它真实而具体的含义。因为所有的具体,都是在整体坐标系下的具体。具体法律的理解,都要体现它在法律体系下的定位和功能。在不断回归本质、回溯本源、思考定位的过程中,就是寻找法的精神的过程。”刘哲不仅始终旗帜鲜明地批判机械执法,同时还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机械执法往往给人的感觉是具体的司法官执法理念的问题,但其实它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除了管理之外,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水平低下,所导致的局部案多人少也会成为压垮人性感受力的另一根稻草。要么选择成为无情的司法机器,尽快将眼前的案件赶快处理了事。要么选择在良知的驱使下,投入超负荷的精力寻求公正,最后被身体和精神压垮。”除了人性司法观念,刘哲还特别强调程序正义的观念,在《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中他强调:“我们只有严格地落实程序,公正才会变得有希望。只要违反了程序,公正的结果就变得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只要违反了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失去了,人性就无法得到约束。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将这种公正的不确定性就视同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不是我们不信任人,我们只是不相信不受约束的人性。我们在意的不是一次的结果,我们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好结果的机制。”

 刘哲检察官除了办案之外,还亲身参与了诸多司法改革的完善落实工作,他对司法运行的真实逻辑有着自己的心得体会。所以,他在《司法改革壳成本》中指出,内设机构的壳成本过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壳成本也给司法官履职造成了极大的行政负担,妨碍了司法权的有效行使。而司法权有其自身的逻辑,在《强管理为什么不适合司法行为》中,他明确指出“正义并不远,就在司法官的内心之中,只要能够按照他们的心意办,绝大多数案件都会体现出法治和人性的光辉。事实上,所有创造性的劳动都无法通过强迫获得,一旦强迫本来的创造性劳动就变成了机械性劳动。创造性隐藏在人脑之中,只有通过信任、鼓励和激励获取。实现公平正义之路应该是一条信任之路,是一条人性解放之路,应该相信司法责任制的本质性价值,看穿行政化对司法规律的阻碍作用。让司法的智慧之光不再被遮蔽。”刘哲还通过一系列关于审查报告文章,体现司法观念在办案思维方面的具体表现,他认为,“案件审查报告的事实描述能力和水平,其实是一面镜子,既能折射出我们的能力和水平,也体现了我们的理念和价值观,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实际运行成果的试金石。”作者以轻松的笔触,娓娓道来的文笔,讲出的“真东西”,读来真是甘之如饴。

 刘哲对传统的司法理念尤其是司法平庸主义的种种表现也进行了全面反思。在他看来,“司法的平庸主义放弃了司法的理想,输出的是低质量的法治产品,有些法治产品的质量之低已经使人无法忍受。司法的理想主义不再是一个理想,而只是更高品质的法治产品标准。司法需求已经提升,司法环境已经不能容忍对常识、常理、常情的公然违反。在办案子的时候还要再想想别人的人生,已经成为新的法治标准。因为我们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法治时代,人性司法正在成为新的司法价值观。”《司法观》这本书的亮点,还体现在其对滑铁卢、中途岛、古腾堡、文艺复兴等重要历史场景和历史人物进行了探讨,从司法出发讲到了人的进步的永恒主题,并将其升华为荣誉感体系的三个定律,即荣誉感必须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人是个体;荣誉感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评价体系。他精辟地论述道:“荣誉感并不是空泛的口号,它是实实在在的社会激励体系,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推动人类进步的无形之手,是点亮创造、勇气、责任之火的灯油,在危机之中我们在呼唤荣誉感的同时,不要忘记其背后的制度性安排。”这就将讨论提升到了哲学层面,不免让人耳目一新。可以说,这种表达风格也是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兼具思想性和叙事性,很多小故事能够引人入胜,但所作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却又能够鞭辟入里,给人启迪。更为值得称道的是,作为一名检察官,他在立足现实的同时,还怀着更高远的理想,讨论了一些熠熠发光带有永恒性的主题。

 总之,通读全书,我可以从字里行间中,真切地感受到作者对司法工作的深厚情感,就像他之前提出的那句广为流传的“语录”——“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和它所代表的人性司法观念一样,作者再次以饱含人文主义的情怀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司法观念的进化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更加透彻、深邃,却又更加润物细无声。

 刘哲检察官年龄不大,但著述颇丰。《司法观》是他的第四本书。从他的系列作品里,我大体上能够感受到他思想的演进脉络。对他之前的不少观点,我至今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还在各种讲座中多次提及过。但为他作序,这还是第一次。相比于前三部法律题材的作品,这部作品多少突破了以往的方式和范围。不过,也正因为如此,这部作品就更显得难能可贵。因为,法治观念本就应该成为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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